中新经纬9月25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,近日,教育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《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指引》),其中指出,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假冒伪劣、不合格食材等问题严重的,因所供应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股票无息配资,应取消其供货资格、终止与相应学校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,学校及时向教育部门报告,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;各学校食堂应建立“双人或多人联检”查验制度,在现场负责大宗食材验收;中小学和幼儿园严格执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,有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。
《工作指引》全文如下:
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,巩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,坚决守护校园食品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,制定《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指引》)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《工作指引》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。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是指学校食堂使用量较大的大米、食用油、面粉、肉、蛋、奶等食材。
二、供应商管理
学校应当在听取学校膳食委员会、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委员会、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,按照“三重一大”要求股票无息配资,采购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生产经营的大宗食材,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应商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。供应商应符合以下要求:具备合法经营资质;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;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;近3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查实食品安全舆情事件;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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